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一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同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及七月確定,以上所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為四年,發監執行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假釋,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又其尚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甲○○仍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九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等不詳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警因查緝 陳美虹 涉嫌販賣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埋伏跟監,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慈愛街口,見甲○○正欲向陳美虹購買海洛因,於其等尚未完成交易之際即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㈠上揭犯罪事實及查獲過程,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而其
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囑託鑑定結果,亦呈嗎啡(即海洛因進入人體後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乙份附卷可稽,堪信其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上開不起訴書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存卷可憑。
㈢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為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同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及七月確定,以上所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為四年,發監執行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假釋,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為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據,足認其素行不佳,且前已因觀察勒戒結果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仍再度吸食,顯見並無悔意,惡性非淺,然被告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並斟酌其施用之期間,及其於偵審中俱能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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