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宏欣於民國106年12月9日凌晨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北大路與西大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來車即貿然左轉往西大路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 簡志宏 騎乘車牌號碼000—EZU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 林哲睿 沿北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上開路口,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友人林哲睿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右肩挫傷、右鎖骨骨折、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友人林哲睿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7年9月21日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收到被告和解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後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本案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有本院107年度竹調字第421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30號卷第25至2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