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鈺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凌翼
一、債務人鍾鈺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鍾鈺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凌翼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