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8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丙○○之住所地在高雄縣○○鄉○○村○○路○
巷○○號,此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著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