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分別淨重零點貳陸公克、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縣○○鎮○○路○○○號七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以無庸再為觀察勒戒為由,簽請報結),而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包(分別淨重零點貳陸公克、貳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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