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依卷附之照片觀之,被告之開挖整地,確實已造成土石裸露滑動,有水土流失之情形(見八十八年他字第一一七四號偵卷內第五頁及第六頁);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