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務人 劉美秀
陳建中 吳陳阿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磊拓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美秀、陳建中、吳陳阿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4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5年,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富析公司)富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現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其中磊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無法查明法定代理人,有債權人補正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敘明法定代理人為何,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仍未補正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故就債務人磊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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