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77號上訴人 邱建仁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上訴人徐瑛住新北市○○區○○里○○街○○○○號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