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洪以囷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 律師被告 陳建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如慧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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