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偵查代號0000甲000000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80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區衿綾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