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乙○○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而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處斷,公訴人認被告乙○○係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並請求與被告甲○○論以共同正犯,尚有誤會,應
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
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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