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二六、八
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丙○○、甲
○○於警訊中之指述。(三)被告所寫之讓渡契約書、被害人甲○○出具之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一紙附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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