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