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鄉○○街○○巷○弄○號2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8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妍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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