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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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異議人即債權人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0年4月20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經濟上陷於窘境之債務人,得藉由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因之,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自應審酌債務人之償債能力及償債基礎,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利益。倘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在可預期之將來必發生變動,如房屋貸款即將到期、懷孕子女將要出生致扶養費用增加、或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失其受扶養權利等情形,則應於擬定更生方案時加以斟酌考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更生方案之條件達到公平允當之結果。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㈠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己○商銀)部分:
⒈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4,108元,扣除內
政部社會司所公布臺灣地區民國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與扶養2名子女之合理費用6,834元,每月至少仍尚餘37,445元可供清償欠款,惟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9,314,378元之24.74%,未能依債權人要求再提高其月付金額,其協商還款誠意似顯不足,況債務人現年僅30歲,離法定退休年限65歲尚有35年以上之工作可能,應有足夠能力分期償還其債務。
⒉又債務人陳述其配偶在打零工,收入不穩定,故必須負擔大
多數生活支出與費用,惟扶養未成年子女與負擔生活開銷之責任,無論夫妻工作收支狀況如何,均應共同分擔之,且債務人並未陳報其配偶打零工之實際收入與工作內容為何,實有調查之必要,俾知悉其夫妻分攤相關支出費用比例是否合理公平。
㈡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戊○商銀)部分:
⒈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檢附之開心手術及流動護士輪值表所
載,該訓練課程時間自99年10月至100年12月,而訓練課程結束後債務人即可輪值津貼較多之大夜班,屆時債務人薪資即可回復至每月49,000元,則倘本案可於100年6月確定,而債務人自確定日之次月起開始履行更生方案,則債務人於第7期開始即可回復至每月49,000元之薪資,其每月即可提高清償金額至25,000元,惟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於第1至1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7,000元,顯有未當。
⒉又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疏漏債務人每年尚可領取1個月之
年終獎金,是若以1個月49,000元計算,8年合計可增加清償392,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9,314,378元之4.21%,對清償本案全體債權人之債權不無彌補。
⒊因此,異議人認本件更生方案應以:每月為1期,第1至6期
每期清償17,000元、第7至96期每期清償25,000元,另每年年終獎金增加清償35,000元,共分8年96期清償,8年合計償還總額為2,632,000元,清償成數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8.26%,較為合理。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本院裁准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自陳於100年12月前每月平均薪資所得41,000元、101年1月後每月因有大夜班津貼8,000元,故平均薪資所得可提高為49,000元,並提出羅東庚○醫院99年9月至99年11月薪資查詢表、羅東庚○醫院護理部同仁福利措施、開心手術訓練計劃、開心手術刷手及流動護士輪值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145頁至第152頁),復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庚○醫院99年12月27日(99)羅博醫字第2010120154號函附開心手術訓練計劃、開心手術刷手及流動護士輪值表在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188頁至第189頁),堪認債務人至少確有其所述固定收入之情形。又債務人於100年1月24日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書記載每年雖可領得年終獎金1個月薪資即41,000元,然因年節支出增加須預留部分年終獎金17,000元以供支應,故自100年1月起至12月止,每月平均收入為43,000元;自101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平均收入則為51,000元,並提出以每月為1期,自100年1月起至100年12月止,每期清償17,000元;自101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期清償25,000元,清償期8年,共96期,清償總額2,304,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9,314,378元之24.74%之更生方案(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253頁)。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剩餘之金額支付每月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26,015元尚屬合理,而認債務人已竭盡其能力清償債務,又查無同條例第64第2項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認該更生方案係公允適當且可行,予以認可。
四、然查:㈠債務人於99年度薪資所得總額為649,119元,每月平均薪資
所得為54,093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在卷足憑(本院100年事聲字第67號卷第65頁)。而債務人因接受開心手術訓練,致於受訓期間無法輪值夜班,減少夜班津貼,其受訓期間係自99年10月開始,預計於100年12月底完訓,債務人於99年1月至99年9月接受開心手術訓練前,每月薪資依序為94,200元(含年終獎金40,100元)、45,100元、54,540元、48,342元、63,100元(含端午節獎金10,000元)、53,100元、55,800元、64,300(含中秋節獎金10,000元)、54,800元;於開始接受開心手術訓練後99年10月至100年7月間薪資依序為42,100元、42,900元、42,100元、86,953元(含年終獎金41,300元)、41,600元、41,300元、41,300元、51,300(含端午節獎金10,000元)、41,300元、43,883元,此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庚○醫院100年8月25日羅博醫字第1000800140號函暨所附薪資查詢表、開心手術訓練計劃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事聲字第67號卷第75頁至第87頁),足認債務人每年三節可領取端午節獎金10,000元、中秋節獎金10,000元及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且於99年1月至99年9月、99年10月至100年7月,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三節獎金後平均應各為52,576元、42,344元(元以下4捨5入),倘加入上開三節獎金,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各增加5,108元(計算式:〈10,000+10,000+41,300〉÷12=5,108,元以下4捨5入),是於99年1月至99年9月、99年10月至100年7月,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應各為57,584元、47,452元,參以債務人自承於接受開心手術訓練後,可輪值大夜班而有大夜班津貼,又無其他減薪之情事,顯見債務人自101年1月起,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應至少可回復至99年9月前狀態即57,584元。然依債務人於100年1月24日陳報之更生償還計畫,其於100年1月至100年12月、101年1月至107年12月每月平均收入不含年終獎金各為41,000元、49,000元(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253頁),已核與前述債務人每月所領扣除三節獎金後之薪資數額不符,遑論債務人所陳報加入部分年終獎金24,000元之上開每月平均收入43,000元、51,000元,均未將其可領得之端午節、中秋節獎金列入,然此部分既屬債務人之薪資所得,且為債務人每年固定可領得之年節福利金,此有羅東庚○醫院護理部同仁福利措施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150頁),則債務人自應將此獎金列入其總收入計算,始為正確,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狀況顯然少於其實際收入狀況,足以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原裁定未見及此,已有未洽。再承前述,債務人於101年1月即可回復至每月平均薪資57,584元,此時起債務人已可每月清償其更生方案所欲清償之25,000元,而非17,000元,惟原裁定於100年4月20日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時,逕以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月為1期,第1至12期、第13至96期,債務人各清償17,000元、25,000元,致債務人於100年1月起至該12期期滿前,每月仍僅清償17,000元,減少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對債權人顯欠公允,是原裁定疏未慮及此部分,亦有未洽。故異議人己○商銀以前詞主張: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過低等語;異議人戊○商銀以前詞主張: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第1至12期清償17,000元,不利於債權人等語,自屬可採。
㈡又債務人於100年1月24日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記載每
月必要支出為個人膳食費6,000元、房租2,850元、勞工保險費63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635、水費1,0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1,300元、日常用品1,5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600元,共計16,015元,另每月尚需支付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0,000元(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253頁),並提出私立芝蔴街安親班收費存根2份、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函2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繳費證明單1份、水電查詢單1份、私立芝蔴街安親班收費收據4份為證(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卷第71頁至第76頁、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卷第48頁)。惟依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函記載債務人99年2月、4月所繳電費各為946元、914元,該電費係2個月繳納1次,是債務人每月平均電費約為465元;而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繳費證明單記載債務人99年1月、2月、3月、4月電話費各為444元、418元、344元、373元,是債務人每月平均電話費約為395元;再依水電查詢單記載債務人98年5月、7月、9月、11月、99月1月、3月、5月所繳水費各為527元、594元、608元、688元、608元、538元、551元,該水費係2個月繳納1次,是債務人每月平均繳納水費約為294元,顯示債務人所陳報每月支出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已有過高情事。再者,債務人尚以自己為要保人,而以自己、辛○○、壬○○、癸○○為被保險人分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保險,每年總繳納之保險費即高達189,931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5日(100)南壽保單字第C1101號函附投保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月1日富壽諮詢字第1000002165號函附保險資料及繳費明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8日中壽契字第1000002550號函附投保資料明細表、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2日(100)朝壽業服字第08049號函附投保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42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8頁至第95頁),顯示債務人於支付每月必要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外,尚有餘地支付上開高額之保險費,參以債務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部分並未付任何憑據,則其不無虛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以支應上開高額保險費之可能。況債務人已保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其配偶癸○○亦保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其子女辛○○、壬○○均保有全民健康保險,此有羅東庚○醫院100年8月25日羅博醫字第1000800140號函附薪資查詢表1份、宜蘭縣舊貨業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證明單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卷第75頁至第85頁、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卷第58頁),已足以保障其等身體健康達一定標準,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保險所需繳納之保險費,自應以清償債務為先,若聲請人每年仍繼續繳納保險費而維持保險契約效力,卻不在意既有債務之返還償債能力,無異只謀自身利益,而罔顧債權人受償權利。又依首揭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之生活費用,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主張之數額為斷,而應酌採政府所定最低生活費作為裁量標準,方屬允洽。況債務人既明知其積欠之債務總金額高達9,314,378元,本應較一般人更盡力節省開支,撙節開銷以利還款,故本院審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臺灣地區100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且該最低生活費用業已涵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及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等食、衣、住、行所必要之支出,則債務人前開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除勞工保險費672元(自100年1月份起由630元調升為672元)、全民健康保險費635元及子女扶養費外,其餘均涵攝於前揭每月最低生活費之範疇,不得另行主張扣除,始為合理。雖債務人主張其配偶癸○○因僅高中肄業,難以覓職,僅能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為10,000元,故大部分家庭生活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云云,惟查債務人之配偶癸○○係00年00月00日生,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卷第53頁),正值青年,亦無證據顯示其有何無法從事勞動之情形,且訴外人子○○以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暨其上同段建號438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丑○巷16號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由癸○○向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借款1,000,000元,每月應繳本息為5,788元,目前亦繳繳正常,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羅東鎮農會100年8月15日羅鎮農信字第1001000607號函暨所附借據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一第256頁至第257頁、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7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顯見癸○○每月應有一定之收入以支付上開借款,是債務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據此,本件應認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為11,551元(計算式:10,244+672+635=11,551),而債務人之子女辛○○、壬○○分別為89年3月9日、00年0月0日生,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卷第11頁),參以債務人自陳每月負擔該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共為10,000元,以其與配偶癸○○各負擔扶養費一半計算,此部分並未逾前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尚屬合理。因此,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共為21,551元,若有超逾上開數額部分,即非屬必要支出,且有浪費之嫌。據此,債務人於100年12月前每月清償金額應為25,901元(計算式:47,452-21,551=25,901元,而自101年1月起每月清償金額則可提高至36,033元(計算式:57,584-21,551=36,033),是原裁定疏未及此,而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尚有未洽。故異議人己○商銀、戊○商銀以前詞主張:債務人應提高其每月清償之金額等語,自屬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收入之計算顯低於其實
際收入,且支出部分亦有浪費之嫌,難謂債務人已盡清償債務之最大誠意及努力,是本件更生方案確有因未能兼衡考量債務人與各債權人權益之不當,所定內容亦有失公允,原裁定未見及此而逕依職權予以認可,自有未恰。
五、從而,原裁定逕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而予以認可,即有未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法妥當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
┌──┬──────┬───┬────┬────┬────┬───────┬───────┐│編號│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生效日/│保單狀態│契約險種/名稱│繳別/期繳保費││││││契約始期│││(新臺幣)│├──┼──────┼───┼────┼────┼────┼───────┼───────┤│1│Z000000000│丁○○│丁○○│98.5.20│正常有效│南山人壽新終身│半年繳/6,666元││││││││醫療保險││├──┼──────┼───┼────┼────┼────┼───────┼───────┤│2│Z000000000│丁○○│丁○○│98.5.20│正常有效│南山人壽真安心│半年繳/4,389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3│Z000000000│丁○○│辛○○│98.5.21│正常有效│南山人壽真安心│半年繳/3,817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4│Z000000000│丁○○│辛○○│92.12.31│正常有效│南山新 康祥 終身│半年繳/1,052元││││││││壽險││├──┼──────┼───┼────┼────┼────┼───────┼───────┤│5│Z000000000│丁○○│寅○○│92.12.31│正常有效│南山新康祥終身│半年繳/1,281元││││││││壽險││├──┼──────┼───┼────┼────┼────┼───────┼───────┤│6│Z000000000│丁○○│癸○○│92.12.31│正常有效│南山新康祥終身│半年繳/1,131元││││││││壽險││├──┼──────┼───┼────┼────┼────┼───────┼───────┤│7│Z000000000-0│丁○○│癸○○│90.2.7│正常有效│富邦新終身壽險│半年繳/4,950元││││││││甲型││├──┼──────┼───┼────┼────┼────┼───────┼───────┤│8│Z000000000-0│丁○○│癸○○│90.2.7│正常有效│富邦人壽新防癌│半年繳/4,011元││││││││終身健康保險││├──┼──────┼───┼────┼────┼────┼───────┼───────┤│9│Z000000000-0│丁○○│辛○○│90.2.8│正常有效│富邦新終身壽險│半年繳/1,716元││││││││甲型││├──┼──────┼───┼────┼────┼────┼───────┼───────┤│10│Z000000000-0│丁○○│辛○○│90.2.8│正常有效│富邦人壽新防癌│半年繳/2,600元││││││││終身健康保險││├──┼──────┼───┼────┼────┼────┼───────┼───────┤│11│00000000│丁○○│││正常有效││月繳/10,487元│├──┼──────┼───┼────┼────┼────┼───────┼───────┤│12│卯000000000││丁○○│90.2.7│正常有效│癌症終身醫療保│年繳/861元││││││││險││├──┴──────┼───┴────┴────┴────┴───────┴───────┤│合計年繳保險費│18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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