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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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林景森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被告 許才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紀卉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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