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19號原告 王志方
陳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 律師被告 林建中 訴訟代理人 金宜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