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林景森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被告 許才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紀卉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