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
附民原告 胡樹東
附民被告 林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
法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
附民原告 胡樹東
附民被告 林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
法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