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

附民原告 胡樹東

附民被告 林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

法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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