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告 李宜宸

被告 陳彥絜

上列被告陳彥絜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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