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告 李宜宸
被告 陳彥絜
上列被告陳彥絜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告 李宜宸
被告 陳彥絜
上列被告陳彥絜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