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13號

聲請人 林玉雀

相對人 吳麗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25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之111年度原金字第1號,業經當庭撤回對聲請人之起訴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復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迄今仍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0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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