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82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聲請人」完整之當事人資料(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