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4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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