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明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一五一四五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