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上陳述略稱:
如附件起訴狀影本。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5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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