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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