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 陳明 相對人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相對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