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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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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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