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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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3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65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