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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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甲○○
D室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並以書狀直接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