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易軒蔡易明蔡欣純 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9日收悉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3號假扣押執行命令,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該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746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受理在案,有本院辦理民事紀錄科查詢紀錄表計5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壹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另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易軒、蔡易明、蔡欣純(前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仁惠 )前曾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460號假扣押裁定,本院以99年度司全聲字第210號准予將前揭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於此一併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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