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20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7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榮於民國109年1月1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道○號公路往北行駛,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沿國道1號公路內側車道行近北向62.9公里處時,因同車道前方由 李建良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緊急煞車停下,李建良後方由告訴人 詹米媞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狀隨之減速煞車並停下,然告訴人後方由 黃昀婕 (已歿,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即此,不慎追撞告訴人之車輛,詎行駛在黃昀婕後方之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而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不慎追撞黃昀婕之車輛(黃昀婕受傷部分,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再推撞告訴人之車輛,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告訴」之用語有所不同自明,矧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起訴,僅係檢察官寫好起訴書之日期,實際上並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於偵查終結後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之後檢察官再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內含撤回告訴狀)經法院受理後,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依最高法院82年台非字第380號判決要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22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4月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所涉前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於109年10月26日偵查終結,嗣告訴人於同年12月1日以其與被告和解為由具狀撤回告訴,惟本案仍於同年12月2日因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日桃檢俊妙109調偵2030字第1099128772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憑。準此,告訴人既已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原應為不起訴處分,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