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5,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