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告 利晶瑩 被告 傅善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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