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代理人 吳志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貴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