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04號聲明人 郭柏佑
郭靚瑩 前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瑞菘 聲明人 郭柏毅
郭映溰 前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聲明人 陳妍蓓
林冠穎 前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又瑜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明,特此裁定。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郭柏佑與郭靚瑩之法定代理人 吳欣怡 、郭映溰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君 、林冠穎之法定代理人 林子雲 代其子女拋棄繼承之聲明狀,及該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郭柏毅之法定代理人陳淑君、陳妍蓓之法定代理人 陳崑興 同意其子女拋棄繼承之同意書,及該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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