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31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巧美 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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