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陳鑕靂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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