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李美華 被告 朱健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紀璋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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