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洪瑞蓉 被告 張恩誠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被告於105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案件中,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而經本院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因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於105年7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黃奕超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