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健鈞 原名 廖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定期14日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
一、聲請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若係承租他人不動產,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親屬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釋明聲請人於98年10月31日離開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如為非自願性離職,併提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每月得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數額。
七、臚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數額,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衣物、醫療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名下汽車行照影本及殘值勘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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