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前犯毒品案件,經依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於繳納現金(收據號碼:95年刑保字第1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