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繼承人 徐凱倫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父女關係存在。
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徐凱倫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親子關係事件之規定,雖未定有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類型,但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身份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是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所牽連者並非僅係單純之法律事實,同時本類訴訟之標的即為身份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因而向來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皆承認親子間身份關係可以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397號判例、最高法院62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曾否認原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顯影響原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權益,自屬法律關係發生之基礎事實有確認存否必要之問題,因原告私法上之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妥之狀態須以確認判決方式除去,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其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據以請求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徐凱倫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父親為徐凱倫(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徐凱倫於94年9月22日死亡,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丁○○之母親 徐冰 貞旋 委任台北 柯滄銘 婦產科附設基因飛躍科技實驗室進行DNA檢驗,該實驗室隨即指派乙○○前來花蓮替徐凱倫採集口腔檢體,攜回台北比對,經比對結果,原告與徐凱倫間具有血緣關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徐凱倫間之父女關係存在,且原告就被繼承人徐凱倫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等語。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主張。
四、查原告主張其父親為徐凱倫,因徐凱倫於94年9月22日死亡,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丁○○之母親 徐冰貞旋 委任台北市柯滄銘婦產科附設基因飛躍科技實驗室進行DNA檢驗,該實驗室隨即指派乙○○前來花蓮替徐凱倫採集口腔檢體,攜回台北市比對,經比對結果,原告與徐凱倫間具有血緣關係等情,業據證人乙○○到庭結證明確,並提出血緣關係鑑定資料表、戶口名簿影本、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原告丙○○出生證明書、被告甲○○簽名之徐凱倫檢體採集同意書、基因飛躍科技有限公司收費收據、證人乙○○於94年9月28日往返台北花蓮之電子機票收據為證,另證人即徐凱倫鄰居 何文瑜 於本院另案(94年度親字第30號案件)審理時,亦到庭結證稱:「我之前有聽徐凱倫說這個小孩(丙○○)是他生的,他也常去看小孩,小孩的開銷徐凱倫有付,徐凱倫是作粗雜工,他把錢交給小孩的媽媽。」(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另經台北市柯滄銘婦產科附設基因飛躍科技實驗室檢驗結果,丙○○(原告)與徐凱倫之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20020.8102,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501%,其等二人間應有血緣關係,此亦有柯滄銘婦產科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基因圖譜各一份在卷可按,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與被繼承人徐凱倫有父女關係存在,依上開第1款規定,原告自為被繼承人徐凱倫遺產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其與被繼承人徐凱倫間之父女關係存在,及其對被繼承人徐凱倫之遺產有繼承權,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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