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
0,94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2,430元,
尚欠770元,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