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晉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工程施工協議書第15條之約定:「雙方因訂單、本協議書及本工程所生之一切爭執、涉訟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工程施工協議書影本1份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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