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16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吳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秋月 債務人 吳姿瑩 法定代理人許秋月
一、債務人於繼承 吳基隆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繼承吳基隆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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