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05號聲請人甲○○○女61歲(即被告)
(現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 律師
蕭仁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88年度自字第10
2號審理中,經依法傳喚、拘提均未據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逃亡之虞,本院前於89年1月17日以89年板院通刑錦緝字第47號通緝書發布通緝中, 嗣本 (97)年11月5日通緝到案,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同日羈押在案。
三、本院茲就聲請所指事由函准羈押處所之臺灣臺北看守所97年11月24日北所衛字第0970013332號函復:收容人97年11月18日安排醫師診療時自訴心律不整,經測量血壓136/78毫米汞柱,脈搏每分鐘93次,尚屬正常,另安排心電圖檢查結果為「心房早期收縮,追蹤或定期檢查」,目前服用自備敏盛綜合醫院處方藥物治療中,依其病況可持續於所內追蹤治療或依病況需要戒送外醫等情在卷,是依據該具體醫療過程,聲請所指,容或有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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