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甲○○
巷2號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告尚應繳納2,000元。茲依民,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甲○○
巷2號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告尚應繳納2,000元。茲依民,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