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統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