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08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6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3271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98年2月15日下午1時30分,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與府前街口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3小包(含袋毛重合計0.9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142公克、0.1019公克、0.111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為0.3271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8020025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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